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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初27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集镇亿客隆连锁超市南鲁店。

经营者:陈爱民。

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凌云。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超市南鲁分店、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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