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信息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就百度网讯公司针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第201010102273.9号、名称为“一种至少两种语言混合输入的方法和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297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29776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百度网讯公司不服第29776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京73行初199号行政判决(简称199号行政判决),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认定第29776号决定相关认定有误,并据此判决:撤销第29776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不服199号行政判决,已向本院提起上诉。
基于上述情况,百度网讯公司申请本院裁定驳回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起诉或者中止审理;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则申请继续本案审理或者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依据是百度网讯公司的涉案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支持了其上述主张,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成立。
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29776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但199号行政判决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判决撤销第29776号决定,而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针对199号行政判决提起了上诉,在该案二审行政诉讼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鉴于原审法院已经对本案争议作出部分裁决,且审理周期较长,若仅以专利权状态不稳定为由裁定驳回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起诉,将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长期处于未决状态,由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程序上的负担。
并且,从本案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内容来看,对本案中止审理系双方当事人均认同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