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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锐与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048号
案件名称黄少锐与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少锐;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048号 原告:黄少锐,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222号10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KARATAYSERDAR。

原告黄少锐为与被告义乌市洛踏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锐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0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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