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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香玉与王有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627号
案件名称冯香玉与王有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香玉;王有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27号 原告:冯香玉,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楼村18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有芳,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西路上朱宅37号。

原告冯香玉与被告王有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冯香玉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香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香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香玉负担。

原告冯香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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