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73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上秀坑工业园G座205。
法定代表人:韦敏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叶华标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