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905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鹿鸣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坡桥村孙庄组**。
法定代表人:毛天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名,浙江君度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市鹿鸣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明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南阳市鹿鸣艾草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名,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0月22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