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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337号
案件名称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37号 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学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陈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瞾,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刚,被告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当庭将诉讼请求3变更为“判令广州艾尔斯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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