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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文、张侠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5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文、张侠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传文;张侠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30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传文,农民,住固始县。

被告:张侠林,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文、张侠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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