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11刑初8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芳,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8)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陈芳开始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某号,将廉价白酒灌装入空酒瓶并贴上标签制作假冒的剑南春、五粮液、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等品牌成品酒。
2018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陈芳驾车途中被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别克商务车后备箱内查扣剑南春(52°,500ml)156瓶、国窖1573白酒空瓶3箱(共18个),从车辆中间座位查扣洋河海之蓝(42°,480ml)3瓶;
从其租住地内查扣大量高档白酒包装盒、酒瓶、瓶盖、白酒手提袋、打码机等,从该院落隔壁房东住所的东厢房内查扣陈芳存放在此的洋河天之蓝(52°,480ml)18瓶、洋河天之蓝(42°,480ml)3瓶、洋河海之蓝(42°,480ml)3瓶、五粮液(52°,500ml)12瓶、JohnnieWalkerBlackLabel(75CL)10瓶、JohnnieWalkerRedLabel(70CL)11瓶、皇家礼炮21年RoyalSalute21YearsOld4瓶、芝华士12年ChivasRegal12YearsOld(70CL)10瓶。
经鉴定,前述查扣的成品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洋河天之蓝(52°,480ml)18瓶价值人民币6984元;
洋河天之蓝(42°,480ml)3瓶价值人民币1104元;
洋河海之蓝(42°,480ml)6瓶价值人民币1008元;
剑南春(52°,500ml)156瓶价值人民币71448元;
五粮液(52°,500ml)12瓶价值人民币13188元;
JohnnieWalkerBlackLabel(75CL)10瓶价值人民币2190元;
JohnnieWalkerRedLabel(70CL)11瓶价值人民币1650元;
皇家礼炮21年RoyalSalute21YearsOld4瓶价值人民币4576元;
芝华士12年ChivasRegal12YearsOld(70CL)10瓶价值人民币2190元。
被告人陈芳于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查获的酒类外包装、成品酒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芳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芳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