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荔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扬州路与梅山路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麻此博。
上诉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9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起诉认为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链接引人误导,该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即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即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98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