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91民初3248号原告:余建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波,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处)。
法定代表人:李先林。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处)。
法定代表人:张愉平。
原告余建军与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余建军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其名下网站中使用含有第5128230号注册商标标志宣传其提供的服务;
二、判令两被告立刻删除、封停其名下网站所有侵犯含有第5128230号注册商标标志的网页;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100000元;
四、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五、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申请注册的第5128230号商标“新富族XINFUZU”,于2009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等。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http://www.sunfo88.com/的网站宣传公司资本投资、金融投资等服务。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上述网站上宣传、销售的服务中大量使用了包含原告商标显著部分“新富”的标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https://www.sunfobank.com/的网站宣传公司资本投资、金融投资等服务。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上述网站上宣传、销售的服务中大量使用了包含原告商标显著部分“新富”的标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注册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注册地址均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两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深圳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应××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