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2705号 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洲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洲际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