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异94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益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岗路******。
法定代表人:邓小军。
异议人:邓小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珍世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金沙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珍世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益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1执4945号】过程中,异议人东莞市益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邓小军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8)粤01执4945号限制消费令。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东莞市益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邓小军于2018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撤销(2018)粤01执4945号限制消费令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东莞市益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邓小军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撤销(2018)粤01执4945号限制消费令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东莞市益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邓小军撤回其提出的撤销(2018)粤01执4945号限制消费令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