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37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初937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涛,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