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8601民初787号原告:焦延喜,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石材市场顺意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大道**浙江石材市场****商铺。
经营者:胡维章,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焦延喜诉被告浙江石材市场顺意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焦延喜于同年11月7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延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延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