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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8民初6号
案件名称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8民初6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住所地,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滨江大道正黄置业******iv> 投资人:魏玥,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葵,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网鱼公司)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以下简称雅安网鱼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网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被告雅安网鱼网吧的投资人魏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网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雅安网鱼网吧停止侵犯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第11580628号“网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含有“网鱼网咖”字样的门店招牌等,停止在店内娱乐设施、上网系统等服务用品上使用“网鱼网咖”等;

2.判令雅安网鱼网吧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网鱼”的字样并变更其名称,新的名称不得含有“网鱼”字样;

3.判令雅安网鱼网吧赔偿上海网鱼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4.本案诉讼费用由雅安网鱼网吧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海网鱼公司“网鱼网咖”品牌创立于1998年,是第一家具有连锁网吧经营资质的网咖,创始人黄锋首次在中国大陆提出并普及“网咖”概念。

网鱼网咖业务范围覆盖连锁上网服务门店、电脑及周边产品、游戏社交软件等,其优质服务吸引了大量明星入股或代言,现该品牌的服务范围已覆盖100多个城市并延伸至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门店已突破1000家,会员总数突破1000万人,“网鱼网咖”注册商标曾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1年8月21日,上海网鱼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鱼网络公司)取得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适用的服务为第41类鱼类、提供娱乐场所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

2014年3月14日,网鱼网络公司取得11580628号“网鱼”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适用的服务为第41类娱乐、提供娱乐场所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3日;

2014年5月,上海网鱼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两个商标专用权。

2017年8月29日,上海网鱼公司代理人到雅安网鱼网吧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平南路68号对面三楼招牌显示“网鱼网咖”字样的网吧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付费上网,并对网吧外观及内部状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上述消费行为及拍照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能够证实雅安网鱼网吧经营的网吧招牌、系统突出使用“网鱼网咖”字样,经比对与上海网鱼公司“网鱼网咖”构成商标相同。

此外,雅安网鱼网吧还擅自使用“网鱼”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

综上,雅安网鱼网吧的行为主观上有攀附“网鱼网咖”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将雅安网鱼网吧经营的网吧误认为系经上海网鱼公司授权的“网鱼网咖”连锁网吧,将雅安网鱼网吧服务与上海网鱼公司服务混淆,雅安网鱼网吧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雅安网鱼网吧辩称:1.雅安网鱼网吧提供的网吧服务属于第38类服务,与上海网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所核准的第41类服务不同;

2.雅安网鱼网吧除名称外,LOGO、装修、电脑配置、收费标准、促销活动等与上海网鱼公司的加盟标准均无重合;

3.雅安网鱼网吧经审批使用的网络程序与上海网鱼公司开发的程序不同;

4.雅安网鱼网吧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提前装修,装修方未经雅安网鱼网吧许可擅自将招牌改为“网鱼网咖”;

5.雅安网鱼网吧没有侵权的故意,使用“网鱼”的名称是为了贴近雅安的雅鱼文化,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未提示雅安网鱼网吧存在商标侵权;

6.雅安网鱼网吧位于四线城市正在开发的新区,周边人口少,网吧的影响小,其营业仅针对周围学生和少量住户,平时上座率仅17%,且因经营状况较差,雅安网鱼网吧长期入不敷出,并未获得任何利益;

7.上海网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虽然知名度高,但其影响力尚未到达雅安。

综上,请求驳回上海网鱼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上海网鱼公司提交的证据3网咖百度百科打印件、证据4网鱼网咖百度百科打印件、证据5(2017)沪徐证经字第19842号公证书、证据6和7《关于Angelababy杨颖代言网鱼网咖广告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据8和9《代言人项目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据10Angelababy代言网鱼网咖出席发布会及电竞比赛照片、证据11《IG俱乐部与网鱼网咖赞助协议》、证据12和13《赞助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据14《广告代言合同》-CH2女团组合、证据15CH2代言宣传图,能够证明“网鱼”、“网鱼网咖”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1公证费发票、证据22律师费发票、证据23(2017)沪徐证经字第17752号公证书,能够证明上海网鱼公司在雅安网鱼网吧处进行消费的情况以及上海网鱼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7能够证明雅安网鱼网吧工商登记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对上海网鱼公司提交的证据16“扩张速度赶超星巴克网鱼网咖实现1000家签约门店小目标”网页打印件、证据17“网鱼网咖创始人黄锋:一年服务玩家超3000万人打造‘聚玩圣地’”网页打印件、证据18“极限男人帮明星效应太强,网鱼网咖服务铃一夜之间被按爆”网页打印件、证据19“网鱼网咖在美英加澳落地即火,向西方输出泡咖文化”网页打印件、证据20《网鱼网咖特许经营合同》、证据24广州东站店《网鱼网咖特许经营合同》、证据25全国范围内加盟直营店名单、证据26“享受都市慢生活”商标注册证,与本院没有直接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证据28拍摄于2018年9月9日的照片能反映网吧当时情况,应予采信。

雅安网鱼网吧提交的网吧经营场所照片复印件,显示部分场所情形,将予以综合认定;

证据7圈收费系统关于雅安网鱼网吧上座率打印件、证据9扣缴所得税报表复印件、证据10圈收费系统雅安网鱼网吧活动开支打印件,因系雅安网鱼网吧单方制作,且系复印件,故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1日,案外人网鱼网络公司注册取得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适用于第41类服务项目,包括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止。

2013年12月26日,上海网鱼公司成立,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2014年3月14日,案外人网鱼网络公司注册取得第11580628号“网鱼”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适用于第41类服务项目,包括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3日止。

2014年5月6日,上海网鱼公司经受让取得第8570227号、第11580628号商标专用权。

自2015年4月起,上海网鱼公司先后聘请杨颖、“CH2”等明星或明星组合作为品牌代言人,为“网鱼网咖”网吧、“网鱼电竞”等活动作商业宣传。

在互联网“百度百科”网站上搜索词条“网鱼网咖”、“网咖”,可获取与“网鱼网咖”相关的简介、品牌代言人、发展历程等信息。

雅安网鱼网吧系2016年3月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网吧服务、茶座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

其经营场所面积为486.25平方米,用于经营的电脑为139台。

2017年8月29日,上海网鱼公司委托的人员与公证人员到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平南路68号对面三楼招牌显示为“网鱼网咖”字样的网吧,对该网吧的外观、地址、内部现状进行拍照取证。

上述公证文书所附的照片显示,在上述网吧经营场所外使用的招牌、指示牌、户外广告,以及网吧经营场所的前台上均使用了“网鱼网咖”的文字,该网吧经营的电脑的操作界面上有“网鱼网咖活动”、“网鱼网咖服务”的文字。

诉讼期间,上海网鱼公司提交了800元公证费的发票及3万元律师费的发票。

雅安网鱼网吧已将经营场所外使用的招牌、指示牌、户外广告,以及网吧经营场所的前台上使用的“网鱼网咖”文字中的“网鱼”文字去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雅安网鱼网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海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雅安网鱼网吧注册含有“网鱼”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雅安网鱼网吧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雅安网鱼网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海网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海网鱼公司受让取得第8570227号“网鱼网咖”、第11580628号“网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对“网鱼网咖”、“网鱼”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安网鱼网吧未经上海网鱼公司许可,在其招牌、指示牌、户外广告、网吧经营场所的前台及电脑操作界面上突出使用了“网鱼网咖”的文字标识,该标识与第8570227号、第1158062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上述两个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雅安网鱼网吧的经营范围包括网吧服务、茶座服务等,其经营行为与该两个商标核准适用的服务项目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误认或者混淆,因此雅安网鱼网吧的行为侵害了上海网鱼公司对第8570227号、第1158062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雅安网鱼网吧注册含有“网鱼”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同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本案中,第115806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上海网鱼公司成立及受让取得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日期、上海网鱼公司聘请杨颖等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的日期均早于雅安网鱼网吧的成立日期,作为提供网吧经营服务的企业,雅安网鱼网吧应当知晓文字“网鱼”系他人注册商标,以及该两个注册商标在在线游戏服务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

然而,雅安网鱼网吧仍然注册成立并实际使用了含有“网鱼”文字的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上海网鱼公司企业声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公众误认为雅安网鱼网吧与上海网鱼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因此,雅安网鱼网吧注册含有“网鱼”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雅安网鱼网吧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雅安网鱼网吧的行为侵害了上海网鱼公司第8570227号、第115806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相关抗辩均不能成立,其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应当对给上海网鱼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上海网鱼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雅安网鱼网吧因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等事实,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上海网鱼公司案涉商标的知名度、雅安网鱼网吧违法行为的类型、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经、地域范围体情节,以及上海网鱼公司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雅安网鱼网吧应赔偿上海网鱼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8570227号、第115806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网鱼网咖”、“网鱼”文字;

二、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网鱼”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网鱼”文字;

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00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网鱼网吧负担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康燕审判员刘锡阳审判员邓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附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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