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381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宿丛德,男,1965年1月9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对被告人宿丛德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宿丛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奚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宿丛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宿丛德在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大龙洪德种子经销处,未经抚顺天农种业有限公司授权,向陈英杰、王学富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天农九”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1762袋,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98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天农九”注册商标玉米种子58袋。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抚顺天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宿丛德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宿丛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正之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解协议、谅解书,吉林省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宿丛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宿丛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宿丛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宿丛德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宿丛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玉米种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返赃款人民币52986元,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