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知民初55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高新区卤豫坊熟食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华兰大道与新一街交叉口金博城4号楼103号门面房。
经营者:王吉星。
被告:王吉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高新区卤豫坊熟食店、被告王吉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4月2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高新区卤豫坊熟食店、被告王吉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