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634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吴雷华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双桥国际**地****。
经营者吴雷华,系该商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吴雷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