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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7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7民初3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营者万梅,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武非,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万梅之夫。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建设街大道画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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