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6886号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潘金香,女,1976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陈侨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陈晓丹,女,1986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金香、陈侨锋、陈晓丹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以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