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被执行人:石狮市开得好便利店,,住所地石狮市 经营者:陈聪贵。
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开得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石狮市辖区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