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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402民初8692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402民初8692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经营者:胡兵。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gree-service.com”域名;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域名为“gree-service.com”的网站中侵害原告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擅自使用原告“格力”字号的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万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中“以及擅自使用原告‘格力’字号的行为”。

经审查,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格力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并获得全国质量奖荣誉证书,是中国空调业的“世界名牌”产品。

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涉案的第63691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电器的安装与修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涉案的第6260765号“gree”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域名为“gree-service.com”的网站页面中,多处使用“”标识,自称为“广州格力空调售后中心”。

网站“联系我们”页面载明:各区域均有服务网点,广州全市有300多人的维修队伍,电话:4008-939-820。

上述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字号的行为均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告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第6369148号“”商标注册证;

2.第6260765号“gree”商标注册证;

3.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关于认定“格力”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获奖证书:商标创新奖、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荣誉证书;

4.原告2015年度、2016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涉案域名网站页面截图;

6.涉案域名备案信息及域名相关信息证明;

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录像光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第6369148号“”商标、第6260765号“gree”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2008年3月28日,原告受让了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10月14日由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空调机、干洗机等。

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格力”品牌获得多项殊荣,在全国具有较大知名度。

2018年5月28日,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网址为××的网站页面上使用“”标识,并标示为“广州格力电器售后维修服务中心”。

经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gree-service.com”的主办单位是被告,备案/许可证号为鄂I**备17004293号。

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在上述网站上使用其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第6260765号“gree”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其授权,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遂于2018年8月27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2月14日,经营范围是电器维修,安装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原告是第6369148号“”商标、第6260765号“gree”商标的注册人,且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因此,原告公司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6369148号“”商标相同,且被告从事的服务与原告第63691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外,被告网站的域名是“gree-service.com”,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第6260765号“gree”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同时,本院将原告公司主张支出的费用的合理部分纳入赔偿考虑范围,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gree-service.com”域名;

二、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域名为“gree-service.com”的网站中侵害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闪电速修售后经营部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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