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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44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街南小广场。

主要负责人:崔明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3791号。

主要负责人:任幼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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