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4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A21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琼。
被告: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赖胜华。
被告:唐海浪,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峰,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唐海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