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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唐海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4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3号二层A21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琼。

被告: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赖胜华。

被告:唐海浪,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峰,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法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尼尔森鞋业有限公司、唐海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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