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2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艺丹、王戈,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凯旋商城美姬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凯旋商城B-F-V10号。
经营者杨玉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连凯旋商城美姬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