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知民初9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亮,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乡县袁朋飞门市,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零件城,注册号:130532600197169。
经营者:袁朋飞,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袁朋飞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一审诉前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