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12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水琚王村青青路(镇海经济开发区)1幢。
负责人:刘琴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双元路)姑香苑23幢7。
法定代表人:韩易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苏州玛巴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镇海海生工艺品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