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61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卫,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裕华区航鑫橱柜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大马装饰城1派7号,经营者邢志法,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港路297号3-2-1601号。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航鑫橱柜经营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