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1民初119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张溪镇大众家私行,经营场所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张溪新街,注册号341721600135881。
经营者:汪明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快快,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被告东至县张溪镇大众家私行(简称大众家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松冈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被告大众家私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快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冈机电公司请求判决大众家私行:1、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
3、承担其维权合理支出4000元;
4、承担诉讼费。
诉称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该公司是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松冈机电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雀友”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中第1110578号“”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松冈机电公司是“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雀友”系列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
2017年11月,松冈机电公司发现大众家私行销售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计五台,遂予举报,当地管理机关对大众家私行进行了查处。
作为麻将机的专业销售者,大众家私行理应知晓“雀友”商标的知名度,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的侵权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致权利人经济损失巨大。
大众家私行答辩称,其经营范围是家具灯饰,不包括麻将机;
该五台麻将机是为客户帮忙附带购进,不知晓涉嫌侵权;
其无侵权和盈利意图。
其未实际获利且已经受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松冈机电公司诉请。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8日,第1110578号“”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
2000年5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再次转让,受让人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8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24日,该商标经核准再次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7日,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
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21日,第4519890号“”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松冈机电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机电公司使用前者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以及专利,松冈机电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等。
2017年11月22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后至大众家私行检查,现场发现五台被控侵权的“上海雀友”牌麻将机,进价1600元/台,售价1700元/台。
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检查现场照片显示,大众家私行麻将机的操作台上标注了“上海雀友”文字。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五台麻将机予以扣押,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东)市监罚字[2017]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没收麻将机并罚款2000元。
对该罚款,大众家私行已经交纳。
大众家私行提交一份进货单据,主张其销售的麻将机有合法来源。
该单据关于供货人的信息仅记载了地址及联系电话,且无供货人签字或签章。
松冈机电公司对该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大众家私行销售麻将机具有合法来源。
大众家私行2009年7月22日注册,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家具、灯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松冈机电公司提交的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权流转、续展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批复、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市监罚字[2017]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照片等,大众家私行提交的进货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案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的权利人,经其授权,松冈机电公司对侵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被控侵权麻将机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8类,为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操作台上标注的“上海雀友”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中“上海”是地域名称,作为商业标识的显著性较低,“雀友”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构成“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
大众家私行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麻将机,侵害松冈机电公司对“雀友”系列商标享有的权利,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松冈机电公司未证明己方受损或大众家私行获利情况,本院根据“雀友”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售价、大众家私行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以及松冈机电公司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为22000元。
松冈机电公司未证明大众家私行仍存在库存产品及具体位置处所,其销毁库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至县张溪镇大众家私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标示有“上海雀友”标识的侵权麻将机产品;
二、被告东至县张溪镇大众家私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东至县张溪镇大众家私行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