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3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孔厦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埕村东岭路福湾家具城一楼5号。
经营者:吴晓陈,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孔厦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和解并签订协议,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