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8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韦建电器门市部,住所地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6幢13号。
经营者:韦修建。
被告: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居委会建华路63号铺位之一(实际经营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新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韦红。
被告:苏州公元量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屠荣灵。
被告:屠荣灵,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告:韦红,女,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告:黄浩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金太阳装饰材料市场韦建电器苏州公元量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门市部、樱花电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屠荣灵、韦红、黄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