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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终74号
案件名称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区。

法定代表人:申宗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元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第1、2号楼连接体地上壹层65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燕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时代公司),原审被告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专利号ZL20081007××××.8)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30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部分无效,伊时代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根据申请,认为本案应当以专利行政诉讼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于2017年5月2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现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除,故依法恢复本案审理。

天津三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如果驳回起诉不成立,则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涉案发明专利中被主张的权利要求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30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无效。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仍然存在大量尚未查清、未解决、未进行的问题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程序利益。

三、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能证明上诉人生产、制造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清楚,无法确定保护范围且无法与涉案产品进行比较,上诉人没有实施涉案专利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源代码具有合法来源,而且涉案产品在被使用者使用时也不会实施涉案专利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

五、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所谓的侵权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伊时代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伊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ZL20081007××××.8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天津三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3月14日,原告伊时代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1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7××××.8。

该专利的授权文件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一种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开始于步骤1;

步骤2:输入设备上预先设置一密码输入矩阵,该密码输入矩阵由各个不同字母组成,或者由各个不同的数字组成,或者各个不同数字与字母混合组成;

步骤3:使用者在上述密码输入矩阵中划出路径作为密码,该路径传给输入设备内部的处理器;

步骤4:输入设备内部的处理器将上述路径密码信息转化为字母或者数字或者密文,当通过密码输入矩阵输入的路径做为密码时,上述路径密码信息转化为字母或者数字或者密文后与处理器内部预存的密码信息进行比对,如果符合,则密码验证通过,进入步骤5。

密码不符合,则返回步骤1,重新输入;

当通过密码输入矩阵输入的路径作为启动某个程序的快捷方式或者为程序某个功能的快捷键时,上述路径密码信息转化为字母或者数字或者密文后与处理器内部预存多媒体快捷方式的设置进行比对,如果有相应信息,则执行相应的程序或者程序的某个功能,进入步骤5,没有相对应的信息,则返回步骤1,重新输入;

步骤5:结束。

” 2012年10月30日,伊时代公司委托其员工林直堂向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该公证处作出的(2012)榕公证内经字第330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11月5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林直堂来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店面招牌为“正冠通讯”的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三星GT-I9300、三星GT-N7100、三星GT-I9220、三星GT-I9100G等四部手机,该店向林直堂开具了对应产品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在发票的下方“销货单位名称”一栏载明: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

公证员将所购买的手机封存后暂时予以保管。

原告伊时代公司将公证保全的上述手机作为证物提交。

庭审中,双方确认封条完好,经拆封检验,上述四款型号的手机包装盒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三星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手机都已开机并设置,并非出厂原始状态,存在经过人为添加、篡改代码的可能性。

型号为GT-I9100G、GT-I9220的手机包装盒中分别装有《使用说明书》,版权声明为“SamsungElectronic”所有。

根据型号为GT-I9220的手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设置屏幕锁定及解锁,涉案手机提供了四种方式,即设置解锁图案、设定解锁PIN码、设置解锁密码、设置面部检测解锁,具体说明如下:“启动屏幕锁定功能可锁定触摸屏。

每次开机或解锁触摸屏时,设备都会要求输入解锁码”、“设置解锁图案1.在待机状态下,打开应用程序列表,然后选择设定→安全→设置屏幕锁定→图案。

2.注意观看屏幕提示和示例图案,然后选择下一个。

3.拖动手指至少连接4个点,画出图案,然后选择继续。

4.再次画出图案进行确认并选择确认。

5.完成备份PIN码设置。

如果忘记解锁图案,则可通过PIN码取消屏幕锁定功能。

”型号为GT-I9100G的手机《使用说明书》记载的屏幕锁定及解锁方式除了没有面部检测解锁方式外,其余的解锁方式与型号为GT-I9220的手机相同。

具体说明如下:“启动屏幕锁定功能可锁定触摸屏。

每次开机或解锁触摸屏时,设备都会要求输入解锁码”、“设置解锁图案1.在待机模式下,打开应用程序列表,然后选择设定→位置和安全→设置屏幕锁定→图案。

2.注意观看屏幕提示和示例图案并选择下一步两次。

3.拖动手指至少连接4个点,画出图案。

4.选择继续。

5.重新绘制图案以确认。

6.选择确认。

” 型号为GT-I9300、GT-N7100的手机操作系统基于Android4.0版本,型号为GT-I9220、GT-I9100G的手机操作系统基于Android2.3版本。

被告天津三星公司提交的“维基百科”网站上的“Android历史版本”词条有如下记载:“Android操作系统最早的一个版本是2007年11月5日发布的Android1.0beta,它作为一个面向开发者的软件开发包(SDK)进行发布”、“2010年12月6日,2.3(Gingerbread姜饼)版本软件开发工具包发布”、“Android4.0于2011年4月在GoogleI/O大会上首次被宣布……关于Android4.0的源代码已于2011年11月14日正式公布。

” 原告提交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0516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8月6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已连接互联网络的办公用电脑,登录网址为“http://android.googlesource.com/”的网站,从该网站中的“android-2.2.3_r2”栏中下载了“LockPatternUtils.java”、“LockPatternView.java”两个文件;

从该网站中的“android-2.2.7_r1”栏中下载了名称相同的两个文件;

从“android-3.2.4_r1”栏中下载了名称相同的两个文件;

从“android-4.0.4_r2.1”栏中下载了名称相同的两个文件;

从“android-4.1.2_r2.1”栏中下载了“ILockSettings.aid1”、“LockPatternUtils.java”、“LockPatternView.java”、“LockSettingService.java”等四个文件;

从“android-4.2.2_r2.1”栏中下载了“ILockSettings.aid1”、“LockPatternUtils.java”、“LockPatternView.java”、“LockSettingService.java”等四个文件。

下载完成后,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将下载的文件刻录成光盘并封存在证物袋内。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该公证书所附的光盘。

另查明:本案所涉发明专利的申请文本中,权利要求1有如下记载:“一种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开始于步骤1;

步骤2:输入设备上预先设置一密码输入矩阵;

步骤3:使用者在上述密码输入矩阵中划出路径作为密码,该密码输入信息传给输入设备内部的处理器;

步骤4:输入设备内部的处理器将上述路径密码信息转化为字母或者数字或者密文,当通过密码输入矩阵输入的路径做为密码时,上述路径密码信息转化为字母或者数字或者密文,然后与处理器内部预存的密码信息进行比对,如果符合,则密码验证通过,进入步骤5。

密码不符合,则返回步骤1,重新输入,或者与处理器内部预存多媒体快捷方式的设置进行比对,如果有相对应的信息,则执行相应的程序或者程序的某个功能,进入步骤5,没有相对应的信息,则返回步骤1,重新输入;

步骤5:结束。

”审查员向专利权人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记载的‘或者与处理器内部预存多媒体快捷方式的设置进行比对”不能够使人清楚得知是在什么情况下与处理器内部预存多媒体快捷方式的设置进行比对。

因为此句之前使用的是逗号‘,’,因此使人不能清楚得知是在密码不符合时,进行比对?

还是该比对是一个和与密码信息进行比对的过程不相关的另一个比对?

导致权利要求1的表述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问题作出了如下答复:“权利要求1中步骤4没有表述清楚,从原说明书第4页第10-13行可以得知,‘通过密码输入矩阵输入的路径除了可作为密码外也可以作为启动某个程序的快捷方式或者做为程序某个功能的快捷键’,作为这一用途时,‘输入设备内部的处理器将上述路径密码信息转化为字母或者数字或者密文,然后与处理器内部预存多媒体快捷方式的设置进行比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4采用了清楚的表述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天津三星公司因生产、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手机,被告皇冠公司销售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手机,均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07××××.8)的GT-I9300、GT-N7100、GT-I9220、GT-I9100G手机;

二、被告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07××××.8)的GT-I9300、GT-N7100、GT-I9220、GT-I9100G手机;

三、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由原告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9000元,被告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专利号ZL20081007××××.8)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305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部分无效,伊时代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8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伊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伊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京行终24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经查,伊时代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要求对涉案“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专利号ZL20081007××××.8)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保护。

而该专利权利要求1-2、4-7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伊时代公司虽对该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无效决定。

但经行政诉讼审理,伊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

由于相关行政诉讼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专利法上述规定,伊时代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1自始无效,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自始即不存在。

故应当认为伊时代公司与本案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退还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群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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