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814号 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北院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登超,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楚亨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宝冷花园(南区)A栋8B。
法定代表人:黄泽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揭阳空港区业德金属餐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十一号路仙阳路段北。
经营者:邢伊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空港区业德金属餐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