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713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委员会,住所昭阳区海楼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发,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华,昭阳区政府法制局局长,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昭阳区法制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华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