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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秀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6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邵秀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邵秀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民初310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秀荣,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秀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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