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79号之一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博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东湖大道魏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恩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衡水博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3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