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84号 原告:吴芬,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夏飞剑。
原告吴芬与被告浙江飞剑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吴芬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