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美裕丰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苏小波。
被执行人:广东臻品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波。
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美裕丰家具经营部、广东臻品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东臻品荟家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