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820号 原告:陈忠义,男,1964年11月14日,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陈忠义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陈忠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忠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