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3208号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中强,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执行人林中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8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457.5元,执行费为2702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