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92民初25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黄城永宝斋书画店,,住所地龙口市黄城东莱街道开元小区**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1。
经营者:章伟。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黄城永宝斋书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