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4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雪梅,汉族,女,1994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郝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郝雪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