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刑更485号罪犯宋振普,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8)豫9001刑初6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振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0000元;
责令退出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被告人宋振普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豫96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罪犯宋振普于2019年8月13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宋振普予以假释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振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2次;
案发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退出,并于2020年10月26日将罚金180000元缴纳完毕。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振普假释,已经过社区矫正评估、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材料、河南省巩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振普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振普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