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00号 原告:唐官府,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朱丽敏,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杨永,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锅泉村二组168-1号。
原告唐官府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唐官府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杨永赔偿原告唐官府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唐官府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官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官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官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