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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790号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90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盼,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市场西场B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揭阳致富塑胶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30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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