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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宗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137号
案件名称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宗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舒宗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民初1137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公司员工。

被告:舒宗毅,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公司)与被告舒宗毅(以下简称舒宗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舒宗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家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1.舒宗毅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ZL20113012××××.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

2.淘宝公司停止侵权,清理、删除淘宝网(https://www.taobaocom)店铺的涉案侵权产品信息;

3.舒宗毅赔偿顾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淘宝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顾家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客餐厅及卧室家具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的上市企业,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餐厅及卧室家居产品。

顾家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沙发(139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12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2××××.8,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该外观设计产品投入市场后,由于其设计新颖美观,很快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和喜爱,产品畅销,给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正因如此,该产品迅速成为被复制、模仿的侵权对象。

顾家公司发现,舒宗毅在淘宝(https://www.taobaocom)平台经营的“鲁班家居”店铺公然销售侵犯顾家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店铺页面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图片的外观,经对比,该店所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顾家公司的“沙发(1396)”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一致,整体上无视觉上的差别,舒宗毅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后顾家公司针对上述侵权事实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4207号《公证书》。

顾家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舒宗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顾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侵权情节十分严重,给顾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淘宝公司作为淘宝商城的运营商,未尽到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为舒宗毅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与舒宗毅构成共同侵权为维护顾家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案庭审中,根据淘宝公司的答辩和举证,顾家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答辩和举证情况不再赘述。

舒宗毅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淘宝公司答辩称:其已尽事前和事后审查义务,主观无过错,已删除产品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顾家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13012××××.8名称为“沙发(139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简要说明载明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及色彩,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范围包括色彩。

2015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3月22日,顾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成华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访问淘宝网上“鲁班家居”店铺,查看该店铺中展示的一款沙发产品。

页面显示其售价为1200-4180元,累计评论和交易成功数量均为0,库存496件。

商品详情页面对产品外观进行了展示。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顾家公司开出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000元。

淘宝公司确认前述“鲁班家居”店铺系由舒宗毅开设并经营。

2018年10月29日,舒宗毅在淘宝公司网站上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被删除。

以上事实由顾家公司提交的专利证据、缴费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顾家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中,根据顾家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所载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就涉案专利套件1而言,被控侵权产品中带扶手的单人沙发位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是否带扶手、整体比例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与授权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中放置在双人位中间的单人位沙发缺乏完整视图,无法确认椅背后部是否垂直,无法确认其椅座表面是否向内侧倾斜,无法确认其侧面视图中椅垫与底座连接处是否有黑色夹边,即无法确认该沙发座是否具备授权外观设计套件1的全部设计特征,故无法确认其是否属于套件1的相同或近似设计。

顾家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顾家公司关于套件1的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就涉案专利套件4而言,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中亦未展示完整视图,且即使根据可见部分,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在抽屉面板的比例,抽屉面板是否呈圆弧形外凸,上半部的包围结构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影响,故本院对顾家公司关于套件4的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就涉案专利套件2、3而言,以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应认定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舒宗毅未经许可,在其淘宝网店中展示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

因在案证据表明舒宗毅展示侵权产品的链接已经删除,且无其他证据表明舒宗毅存在其他形式的许诺销售行为,故本院对顾家公司要求舒宗毅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以处理。

因在案证据表明舒宗毅展示侵权产品的链接下并未发生实际销售,在顾家公司无其他证据的前提下,本院对顾家公司关于舒宗毅实施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不予支持。

关于舒宗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舒宗毅尚未实际销售侵权产品,故不可能存在获利,亦不可能直接对顾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顾家公司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但因舒宗毅确实构成侵权,仍应承担顾家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宗毅立即销毁涉案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舒宗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舒宗毅负担89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舒宗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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