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03号 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安露电动工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楼王村横街吕门前四楼。
经营者:吕晓露,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安露电动工具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