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86号 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凤都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旭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石家庄千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金源商务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聂巍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千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13日,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瑞安市百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