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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河区田华小百货床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凌河区田华小百货床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凌河区田华小百货床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河区田华小百货床,经营场所锦州市凌河区辽西小商品批发市场东大厅一层D区2-1号。

经营者: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河区田华小百货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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